2003年至今,已经有许多企业向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为上千个产品提交免于申报。该申请批准后,企业即可持有新化学物质免于申报的《办理免于申报手续结果通知》,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进口活动。
根据2003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免于申报手续(不需要测试数据):
(一)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每年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数量不超过100千克的;
(二)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
(三)为了进行工艺研究、开发而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数量不超过1000千克的,可以申请为期一年的免于申报,不予延续;
(四)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进行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测试样品的。即为完成新化学物质测试提供样品。
所需材料:
1. 办理新化学物质免于申报申请表一份;
2. 免于申报证明文件一份;
3. 免于申报申请表和证明文件的电子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免于申报流程:
• 化学品登记中心进行材料受理(初审)与汇总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行材料审查与批准
• 如批准,国家环保总局签发“办理免于申报手续结果通知”
• 化学品登记中心向申请人发放“办理免于申报手续结果通知”
申报行政费:暂时不收费
按总局17号令第二十八条执行(注:1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现无国家有关规定,化学品登记中心暂时不收费)。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瑞欧科技(REACH24h)将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 帮助客户核对现有数据和材料
• 与化学品登记中心进行沟通
• 准备新化学物质免于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 提交相关文件至化学品登记中心,并进行跟踪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版正式公布,并将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3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其中关于新化学物质免于申报内容有较大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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